上海起重运输机械行业协会行规行约

上海起重运输机械行业协会行规行约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, 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《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》和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对行业协会的要求以及根据本行业的特点,特制订上海起重运输机械行业行规行约(以下简称规约)。

第二条  本规约以建立和规范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合法行为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,努力提高产品质量,树立行业良好形象,促进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工业经济健康、稳健发展为宗旨。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,目的在于提高上海起重运输机械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整体素质,提高行业经济运行质量,倡导良好的行业风尚和企业声誉。

第三条  规约是各会员企业严格自律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的实践理念。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约。

第四条  规约的修改、实施、监督、检查、评比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,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章  行业规约

第五条  起重运输机械是应用于社会生产、商品流通和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的特种产品。生产企业都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起重运输机械生产的各项法律、法规、条例的规定,做到依法生产、合法经营,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。

第六条  在生产全过程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自主创新,严格制定和执行有关技术、工艺、操作规程,坚持产品质量标准,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,要严禁制假仿冒、偷工减料、以次充好,企业不得生产、采购、销售不合格格产品和配套另部件。

第七条  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,不断改进生产设施,加大职工技能培训力度,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的法令,保障职工合法权益。

第八条  在经营、销售、生产活动和产品服务过程中应遵循“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和科学”的原则。实行价格自律,抵制压价倾销及不适当的联合限价行为,营造行业内部平等竞争的市埸环境。

第九条  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,坚持公平竞争,反对垄断,反商业贿赂,不抵毁和诽谤行业内其他企业单位,禁止以不法商业行为损害其他经营企业利益,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生产秩序。

第十条  禁止伪造制作商标,抵制商标和专利的侵权行为,按国家税收规定,按时依法纳税。

第十一条  加大科技的投入,放大科学技术的倍增效应,增强创新能力,提高创新效率,努力改善经营管理,不断提高技术水平,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,大大降低生产成本,生产质优、价廉的产品。

第十二条  以品牌建设为抓手,修练企业的内功,对国家颁布的新技术、新标准、新规范在行业内及时广泛宣传,消除盲区。

第三章  行业守则

第十三条 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交往中,都应讲信誉,重合同,履行协议,严禁欺诈、哄骗、坑人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。

第十四条  行业内同行之间提倡团结协作,互相帮助,互相支持,共同发展。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,不搞不正当竞争,不做损人利己、故意贬低别人、抬高自已企业的事。

第十五条  讲究厂区、车间环境卫生、积极治理三废,实现清洁整齐,安全文明生产。

第十六条 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控生产全过程,对有可能危害社会民众健康的因素,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规定与预防措施。

第十七条  行业会员应根据各企业的自身特点,建立和完善售前、售中、售后全过程的服务体系,并兑现服务承诺。

第四章  行业道德

第十八条  大力倡导以“八荣八耻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,提倡团结互助,加强相互协调,严格行业自律,维护行业声誉,发挥行业良好形象和整体优势。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、难点和重大问题,采取沟通信息、友好协商等方法解决。

第十九条  提倡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、讲究信誉。要自尊、自重、自爱,严格依法生产经营,增强法制意识,强化企业管理,纠正不正之风,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。

第二十条  提倡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。不断提高职工敬业爱岗的精神,促进职工队伍全面素质的提高,把职工培养成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守记律的文明员工,把企业办成文明工厂。

第五章  规约管理

第二十一条 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,每年由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的发展特点和当年的工作重点,开展自查、互查、抽查,组织评比等活动,并向协会理事会汇报。对规约执行好的企业在行业内部进行表彰、宣传和给予必要的奖励。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、内部通报,公开曝光等道德谴责,直至撤消其会员资格。对违反规约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予以查处。

第二十二条  对执行规约处理意见有异议的,可以提出复核要求,由协会另行组织人员调查后提请理事会审议。

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接待和受理会员单位和个人的来函、来电、来访工作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  本规约须报请上海市经济委员会、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社团管理局审核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规约于2006年7月27日修改通过,并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
笫二十六条  本规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、法规之处,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    上海起重运输机械行业协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 2006年7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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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06-07-27 02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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